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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案由
案情:
吳某與吳某某系叔侄關系,吳某某因經營之需于1998年向吳某借款人民幣3萬元不還,吳某向人民法院起訴,吳某某下落不明一直未能執(zhí)行到位。2004年7月,吳某某出現被司法拘留,拘留期間,吳某某妻子周某(街道干部)與吳某協(xié)商,并當著執(zhí)行人員的面達成協(xié)議,由周某向吳某出具借條,內容為:“借到吳某人民幣3萬元,每半年還款5000元還完為止,借款人周某”,吳某同意與吳某某的案件終結,并辦理了結案手續(xù)。此后,周某僅償還9000元即拒還,吳某將周某告上了法庭。
分歧:
圍繞該案是否為民間借貸糾紛產生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不屬于民間借貸糾紛,應駁回其訴訟請求,因為,周某并不存在向吳某借款的事實,其行為具有擔保性質,應當撤銷原執(zhí)行結案的裁定,恢復執(zhí)行,在執(zhí)行過程中,追加周某作為第三人。第二種意見認為,由應當確定為民間借貸糾紛案由,認定周某為債務主體判決其還款。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一、該案的法律關系為借貸關系。
民事案件的案由由兩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爭議的法律關系,第二部分為爭議焦點。本案周某雖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借款人,沒有從吳某手中領過現金,但吳某某與吳某系借貸關系,周某的行為是吳某某行為延續(xù)。反推,由于周某與吳某某系夫妻關系,周某立據的目的是為了替吳某某償還所欠借款,憑什么還款?原先周某丈夫吳某某與吳某發(fā)生過借款的事實,因此爭議的法律關系是依然債務人向債權人發(fā)生借貸的關系,其爭議點即償還多少錢。
二、周某的行為系債的轉讓。
《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的規(guī)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其成立應具有三個條件,①承擔的債務須為有效債務②承擔債務必須具有可轉移性③原債務人與承擔人要以協(xié)議的方式進行,且經債權人同意。本案中債的轉讓發(fā)生在人民法院的執(zhí)行過程中,該債的轉讓并不違背法律規(guī)定,應當認定轉讓合法有效。
[民間借貸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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