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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籌備期間可否訂立勞動合同?
對于公司籌備期間的勞動關系應當如何認定,因為公司籌備期間,公司沒有成立,不具有法人資質(zhì),因此就構不成勞動關系上的用人單位的主體,因而也不能與另一主題勞動者形成勞動關系。那么對于公司籌備期間的關系應當如何規(guī)定呢?公司籌備期間籌備人如果是個體的話,那么應當與勞動者形成一種民事上的勞務關系。如果公司籌備人是公司的話,那么籌備期間的勞動關系應當認定為是籌備公司之間形成勞動關系。在本案例中,如果該公司的副總有公司的書面授權招用勞動者進行公司籌備工作的,那么籌備期間應當是與籌備公司形成勞動關系,如果沒有授權,僅是該副總的個人行為的,那么形成的是一種勞務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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