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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勞動合同條款是否合法?
7、乙方(指勞動者)不得提前解除合同。如乙方需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承擔相應的違約金。違約金為5000元。因乙方解除合同給甲方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該條款是否不合法,還是部分合法?
浙江省勞動法“第四十三條 勞動者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經(jīng)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責任的范圍僅限于下列情形:
(一)用人單位為錄用勞動者直接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支付的培訓費用;
(三)對生產(chǎn)、經(jīng)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jīng)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上述5000元違約金是否屬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這樣的勞動合同條款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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