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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歲少年偷盜上百元財物 檢察院教育感化不起訴
原標題 [檢察院教育感化不起訴]
南方日報訊 (記者/郭文君 通訊員/卓志明 袁瑞婷)一未成年人因一時貪念起而行竊,因犯罪情節(jié)較輕,東莞市第三市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據(jù)新刑事訴訟法,首次啟動未成年人訴訟特別程序,對剛滿16周歲的小軍(化名)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為其提供改過自新、盡早回歸社會的機會。
經(jīng)審查查明:2012年8月初小軍到本市找工作未果,暫住在本市鳳崗鎮(zhèn)某出租房內(nèi),見鄰居房門合頁螺絲松動,遂趁無人之機,破門入屋,盜走被害人周某的一部手機和三包香煙,被盜財物共價值人民幣125.5元。
本案是新刑事訴訟法實施以來,該院首次啟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出于對未成年人利益的保護,受案后該院立即指派了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具有同類案件辦理經(jīng)驗的檢察官專門辦理該案。
鑒于小軍犯罪時年僅16周歲,且犯罪情節(jié)較輕,依法可以相對不起訴。為了對小軍制定具有針對性的教育改造方案,幫助其悔過自新,承辦檢察官對其成長經(jīng)歷、犯罪原因、監(jiān)護教育等情況展開全面調(diào)查,以科學評估其回歸社會改造的可行性。得知小軍成長于單親家庭,在親友心目中其品行端正、勤勞孝順,且其母親因疾病行動不便。后輟學外出務工,小軍由于找工作不順利而一時貪念起繼而行竊,其在押期間確實能夠積極改造、表現(xiàn)良好,確有悔罪表現(xiàn)。同時,被害人周某表示其沒有遭受財物損失,且小軍年幼,希望司法機關(guān)對其從輕處罰。通過綜合評估,該院最終決定對小軍作出相對不起訴處理,讓其回歸家庭、回歸校園、回歸社會自我改造。
三區(qū)檢介紹,檢察機關(guān)在嚴懲犯罪的同時也注重對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執(zhí)法方針,對犯罪情節(jié)較輕、初犯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雖已觸犯法律,但仍有被挽救的可能,且具備有效監(jiān)護條件或者社會救助措施,社會危險性較小,有悔罪表現(xiàn),依法符合不起訴條件的,檢察機關(guān)依法對該類未成年人作相對不起訴決定,取得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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