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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申請條件
廉租住房申請條件
1、廉租住房的保障對象是哪類人員?
答:廉租住房的保障對象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2、具體的申請條件是什么?
答:廉租住房申請人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① 具有本市五城區(qū)城鎮(zhèn)戶口(農村村民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除外),并在本市工作、居;
② 在本市五城區(qū)落戶時間滿3年;
③ 家庭年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當年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收標準;
④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市政夜府公布的當年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標準;
3、個人在什么情況下不得申請廉租住房?
答: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① 通過購買商品房取得的我市五城區(qū)戶籍;
② 申請之日前5年內購買或者出售商品房的;
③ 申請人或其配偶已享受過政府優(yōu)惠價政策性住房的;
④ 申請人與配偶已離異,但離異時間不足2年的;
⑤ 申請人與配偶離異時間雖滿2年,但在離異前一方已享受過政府優(yōu)惠價政策性住房的; ⑥ 已建立住戶公積金帳戶,但該帳戶未建立于市本級的。
4、個人如何辦理廉租住房申請手續(xù)?政府部門如何辦理審核和落實工作?
答:個人申請廉租住房保障采取申請、審核和公示制度。流程基本如下:
① 申請:申請人向居住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zhèn)政府提出申請,填寫表格并提交相關申請材料; ② 審核和公示:審核過程采取“三級審核,兩級公示”的方式,即通過街(鎮(zhèn))初審公示、區(qū)房管、民政部門復核,市房管局會同市房地產檔案管理機構審查并公示后,由市房管局對經審查、公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申請人,批準其保障資格。
③ 配租:市房管局將批準登記的結果轉送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對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的申請人,由市國房中心統(tǒng)籌安排具體配租方式。
5、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有哪幾種?保障標準是什么?
答:廉租住房采取實物配租、租憑補貼和租金核減等多種保障方式。對于無房戶,優(yōu)先予以保障;對于住房困難情況相當的申請戶,優(yōu)先保障低保、二級以上重度殘疾、享受撫恤補助的重點優(yōu)撫對象和70周歲以上孤老等特殊困難家庭;采取實物配租方式保障家庭中如有腿腳不便人員的,將酌情安排入住一至二層的廉租住房,以方便其出行。
在保障標準方面。廉租住房保障標準按家庭代型予以確定,一個家庭中有幾代人,即為幾代型家庭(具體分為:一代型家庭、二代型家庭和三代型以上家庭)。根據家庭代型確定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面積或租賃補貼發(fā)放的金額。
6、廉租住房可以終身承租嗎?
答:廉租住房并非終身享受的住房保障待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國房中心解除租賃合同,由回實物配租住房或停止撥付租賃補貼。
① 家庭收入連續(xù)一年以上超出規(guī)定收標準的;
② 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擅自調換的;
③ 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④ 累計六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或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⑤ 擅自將承租的廉租住房進行改、擴建的;
⑥ 利用廉租住房進行違法活動或非法謀利的。
申請入住廉租住房條件
1、市區(qū)常住戶口;
2、家庭住房建筑面積12㎡以下;
3、城區(qū)低保對象,以手持年審有效的低保證為據。
福建省公有住房提租后的減免暫行規(guī)定
時間:2005-6-20
第一條、根據國發(fā)〔1994〕43號《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zhèn)住房制 度改革的決定》和國發(fā)〔1998〕23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zhèn) 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實行公有住房提租的城鎮(zhèn)和獨立的工礦區(qū)。
第三條、減免對象
① 減免對象為因提高房租而增加支出較多的下列人員:
② 租住公房的 享受離休待遇的干部、職工或其遺偶;
③ 享受撫恤待遇的烈軍屬、無固 定工資收入的殘廢軍人;
④ 社會孤老和民政部門確認的社會救濟戶;
⑤ 干部、職工生活困難戶。
第四條、減免辦法
對住房在閩政〔1995〕40號文件規(guī)定標準以內的下列情況實行租金減免:
① 對享受撫恤待遇的烈軍屬、無固定工資收入的殘廢軍人以及社會 孤老和民政部門確認的社會救濟戶,提租后增支部分給予全額免交。
② 凡享受撫恤待遇的已故干部、職工的遺偶,如單獨居住、無固定 收入、無子女瞻養(yǎng)的,提租后增支部分給予全額免交。
③ 享受離休待遇的干部、職工或其遺偶,提租后增支部分給予全額 免交。
④ 生活確有困難的職工家庭,其家庭人均月生活費在當地政府規(guī)定 的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下的,提租后新增租金支出與家庭全部住房補貼相抵 ,增支部分給予減收50%。
第五條、以哪一年的租金水平為基準計算增支部分,由各市、縣政府 自行確定。
第六條、本省內易地安置的離退休干部、職工和已故離退休干部、職 工的配偶,關系仍在本省的,提租后增支過多的減免辦法,按安置所在地 的公有住房租金改革規(guī)定執(zhí)行。 本省與外省市易地安置的,參照上款執(zhí)行。
第七條、凡符合本規(guī)定的減免對象,其租金減免,由本人提出申請, 經住房產權單位核實后執(zhí)行,并報當地房改辦備案。
第八條、本規(guī)定由福建省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物價委員會關于調整福州市公有住房租金標準的批復
發(fā)表時間:2005-6-18
福州市物價委員會:
你委《關于福州市調整公有住房租金的請示》(榕價房字[1999]89號)收悉。經向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備案報告,同意從1999年10月1日起福州市框架公寓住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積的租金由1.55元調為1.86元,調價幅度為20%。其它結構住房租金同幅度調整。
福州市現行及調后新租金標準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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