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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招標--資格預審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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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招標--資格預審文件

青島市政府采購

PPP項目

資格預審文件

(2015示范文本)

采 購 人: (蓋單位章) 代理機構: (蓋單位章) 項目編號: 日 期:

目 錄

第一章 資格預審公告 ································································································································· 3 第二章 申請人須知 ····································································································································· 7

申請人須知前附表 ································································································································· 7 1.總則 ··················································································································································· 15

1.1法律依據 ································································································································ 15 1.2項目概況 ································································································································ 15 1.3合格的申請人 ························································································································ 15 1.4語言文字 ································································································································ 16 1.5時間單位 ································································································································ 16 1.6費用承擔 ································································································································ 16 2.資格預審文件 ··································································································································· 16

2.1資格預審文件的組成 ············································································································ 16 2.2資格預審文件的詢問 ············································································································ 16 2.3資格預審文件的澄清 ············································································································ 16 2.4資格預審文件的修改 ············································································································ 16 2.5延長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截止時間 ············································································ 17 3.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編制 ··············································································································· 17

3.1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組成 ···································································································· 17 3.2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編制要求 ···························································································· 17 4.資格預審申請 ··································································································································· 18

4.1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密封和標識 ························································································ 18 4.2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提交 ···································································································· 18 5.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審查 ··············································································································· 18

5.1評審小組 ································································································································ 18 5.2資格審查 ································································································································ 18 6.通知和確認 ······································································································································· 18

6.1通知 ········································································································································ 18 6.2解釋 ········································································································································ 19 6.3確認 ········································································································································ 19 7.申請人的資格改變 ··························································································································· 19 8.紀律與監(jiān)督 ······································································································································· 19

8.1嚴禁賄賂 ································································································································ 19 8.2不得干擾資格審查工作 ········································································································ 19 8.3保密 ········································································································································ 19 8.4質疑 ········································································································································ 19 8.5投訴 ········································································································································ 20 9.需要補充的其他內容 ······················································································································· 21 第三章 資格審查辦法(合格制) ··········································································································· 23

資格審查辦法前附表 ··························································································································· 23 1.審查方法 ··········································································································································· 24

1

2.審查標準 ··········································································································································· 24

2.1初步審查標準 ························································································································ 24 2.2詳細審查標準 ························································································································ 24 3.審查程序 ··········································································································································· 24

3.1初步審查 ································································································································ 24 3.2詳細審查 ································································································································ 24 3.3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澄清 ···································································································· 24 4.審查結果 ··········································································································································· 24

4.1提交審查報告 ························································································································ 24 4.2重新進行資格預審或調整采購方式 ···················································································· 24

第三章 資格審查辦法(有限數(shù)量制) ··································································································· 26

資格審查辦法前附表 ··························································································································· 26 1.審查方法 ··········································································································································· 28 2.審查標準 ··········································································································································· 28

2.1初步審查標準 ························································································································ 28 2.2詳細審查標準 ························································································································ 28 2.3評分標準 ································································································································ 28 3.審查程序 ··········································································································································· 28

3.1初步審查 ································································································································ 28 3.2詳細審查 ································································································································ 28 3.3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澄清 ···································································································· 28 4.審查結果 ··········································································································································· 28

4.1提交審查報告 ························································································································ 28 4.2重新進行資格預審或調整采購方式 ···················································································· 29

第四章 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格式 ··············································································································· 30

1.資格預審申請函 ······························································································································· 33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 34 2.授權委托書 ······································································································································· 35 3.聯(lián)合體協(xié)議書 ··································································································································· 36 4.申請人基本情況表 ··························································································································· 37 5.其他材料 ··········································································································································· 47

2

第一章 資格預審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省市規(guī)范性文件規(guī)定,就 項目(項目編號: )進行資格預審,現(xiàn)將資格預審有關事宜公告如下,特邀請符合條件的社會資本和與其合作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申請人)參與資格預審:

1.采購條件

項目已由 (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機關名稱)以 (批文名稱及編號)批準建設,并通過青島市財政局開展的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 人民政府(項目授權主體)授權 (采購人)為 項目的實施機構,并以 (批文名稱及編號)審核通過了項目實施方案,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PPP),采購方式為 。

2.項目概況 2.1建設地點: 2.2建設內容: 2.3建設規(guī)模: 2.4投資規(guī)模: 2.5建設進度: 3.采購需求

通過政府采購確定中選社會資本,采取BOT運作方式,由中選社會資本按照法人治理結構成立項目公司,在合同期內負責本項目的設計、融資、建造、運營、維護和用戶服務職責。項目公司注冊資本不低于 萬元(不低于投資估算金額的 %,約 萬元),其中: 代表政府股權出資 %(約 萬元),其余資金由中選社會資本出資。項目公司在合同期內享有項目經營收益權,合同期滿后將項目資產及相關權利等無償移交給政府。

4.申請人資格要求 4.1資質要求

4.1.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境外依法注冊的企業(yè)法人,且合法存續(xù)的企業(yè),包括民營企業(yè)、國有企業(yè)、外國企業(yè)和外商投資企業(yè)(外國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法人或機構是否具備條件,由采購人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和政策確定); 12

4

3

21

根據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編列條款和具體內容。

本條是以BOT運作方式、成立項目公司為例對采購需求進行描述。 3

根據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設定資格要求。 4

外商投資企業(yè)參加的,除了符合本條規(guī)定的條件外,還需要符合外商投資產業(yè)目錄的要求。境外機構參加的:因為境外機構是依照境外國家的法律設立的,需要特別說明是否允許;如果國內招標的,可以允許其參加,但需要求其在中國境內設立公司后才可以;如果是國際招標的,可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要求其提供境外的公司登記文件,境外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報告并由我國在其國家或地區(qū)的使領館認證后,方為有效。

3

4.1.2具有??資質。 4.2財務要求

4.2.1注冊資本不低于 萬元人民幣(或等值貨幣,匯率以資格預審公告發(fā)布之日中國銀行外匯牌價中賣出價為準,下同);

4.2.2截止 年12月31日,總資產不低于 萬元人民幣,凈資產不低于 萬元人民幣; 4.2.3最近連續(xù)三年每年均為盈利、經營性現(xiàn)金凈流量均為正值,上年末資產負債率小于 %,沒有處于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或其他不良狀態(tài),無重大不良資產或不良投資項目。

4.2.4具有較強的投融資能力,銀行授信額度或自有資金不低于 萬元人民幣。 4.3業(yè)績要求

近 年投資或運營過 項目。 4.4信譽要求

資格預審公告發(fā)布之日前三年內無行賄犯罪等重大違法記錄。 4.5其他要求

4.5.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

4.5.2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申請人,不得參加同一包或者未劃分包的同一采購項目的資格預審;

4.5.3本級政府所屬融資平臺公司及其他控股國有企業(yè)不得單獨或與其他申請人組成聯(lián)合體參加本次資格預審,但對于已經與政府脫鉤,建立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和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實現(xiàn)市場化運營的融資平臺公司,在其承擔的地方政府債務已納入政府財政預算、得到妥善處置并明確公告今后不再承擔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職能的前提下,可以參加本次資格預審。

4.5.4未被限制參與本級政府采購活動和未被 主管部門限制參與 市場; 4.5.5本次資格預審 (允許/不允許)聯(lián)合體資格預審申請。聯(lián)合體申請資格預審的,應滿足下列要求:

(1)聯(lián)合體成員不得超過 家;

(2)社會資本在中標(成交)后,未經采購人書面同意,聯(lián)合體的組成結構或職責及出資比例均不得變動;

(3)??。

5.資格預審方法(合格制)

本次資格預審采用合格制。經初步審查和詳細審查,合格申請人應全部參與競爭。 5.資格預審方法(有限數(shù)量制)

本次資格預審采用有限數(shù)量制。經初步審查和詳細審查,合格申請人在 家(含)以下時,申請人應全部參與競爭;合格申請人在 家以上時,可由評審小組對合格申請人按照資格預審文件第三章第2.3款評分標準進行量化打分,采購人將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順序選取 家申請人參與競爭。

4

6.資格預審文件的獲取

6.1時間: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法定公休日、節(jié)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時 分至 時 分,下午 時 分至 時 分(北京時間,下同)。

6.2地點: 。

6.3方式:持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聯(lián)合體意向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及被授權人身份證件(以聯(lián)合體參加資格預審的,聯(lián)合體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資料)報名并購買

資格預審文件。

6.4售價:資格預審文件每套售價 元,售后不退(如需郵購,郵費自負,采購代理機構對郵寄過程中的遺失或者延誤不負責任)。

6.5未按規(guī)定獲取的資格預審文件不受法律保護,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申請人自負。 7.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提交

7.1資格預審文件的組成和格式的要求詳見第二章“申請人須知”。

7.2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起至 時 分止。 7.3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地點: 。 7.4逾期提交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不予接受。 8.公告媒介

資格預審公告、澄清、更正、通知和資格預審結果等與本項目有關的信息均在中國政府采購網(http://www.ccgp.gov.cn)、青島市政府采購網(http://zfcg.qingdao.gov.cn)和青島市公共資源交易網(http://ggzy.qingdao.gov.cn)等媒體上發(fā)布。

9.其他說明

9.1申請人通過資格預審,并確認參加競爭的,應以銀行電匯、網銀方式交納 萬元人民幣的參加采購活動的保證金;合同簽訂前,中選(成交)社會資本須向采購人交納 萬元人民幣的履約保證金,交納形式包括:支票、匯票、本票或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xiàn)金形式。

9.2本項目優(yōu)先采購本國貨物和服務,必須進行的技術引進和轉讓需符合國家政策和有利于國內行業(yè)的發(fā)展。項目中涉及到的設備、材料屬于政府采購節(jié)能產品、環(huán)境標志產品的,要求符合相關規(guī)定。

10.聯(lián)系方式

10.1采 購 人:

地 址: 聯(lián) 系 人: 電 話: 10.2代理機構:

地 址:

5

電子信箱: 聯(lián) 系 人: 電 話: 傳 真: 開戶銀行: 銀行賬戶: 銀行賬號: 10.3投訴舉報

電 話:0532-85916654 傳 真:0532-85916654

郵 箱:85916654@qingdao.gov.cn

通信地址:青島市香港中路19號市政務服務和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

發(fā)布時間: 年 月 日

6

第二章 申請人須知

申請人須知前附表

5

根據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編列。

7

8

9

1.總則

1.1法律依據

1.1.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1.1.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1.1.3《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辦法》;

1.1.4《財政部關于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1.1.5《山東省政府采購管理辦法》;

1.1.6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省市規(guī)范性文件規(guī)定。

1.2項目概況

1.2.1本項目采購人:見申請人須知前附表;

1.2.2本項目采購代理機構:見申請人須知前附表;

1.2.3本項目名稱:見申請人須知前附表;

1.2.4本項目采購需求:見申請人須知前附表。

1.3合格的申請人

1.3.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

1.3.2申請人應當具備采購人規(guī)定的資格要求:見申請人須知前附表;

1.3.3申請人須知前附表規(guī)定接受聯(lián)合體申請資格預審的,聯(lián)合體申請人除應符合本章第1.3.1項、第1.3.2項和申請人須知前附表的要求外,還應遵守以下規(guī)定:

(1)聯(lián)合體各方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提供的格式簽訂聯(lián)合體協(xié)議書,明確聯(lián)合體牽頭單位和其他各方的權利義務、出資額或出資比例;

(2)聯(lián)合體中有同類資質的申請人按照聯(lián)合體分工承擔相同工作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申請人確定資質等級;

(3)通過資格預審的聯(lián)合體,其各方組成結構或職責,以及財務能力、信譽情況等資格條件不得改變;

(4)以聯(lián)合體形式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聯(lián)合體各方不得再單獨參加或者與其他申請人另外組成聯(lián)合體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

1.3.4申請人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1)本項目提供采購代理服務的;

(2)與本項目的采購代理機構同為一個法定代表人的;

(3)與本項目的采購代理機構相互控股或參股的;

(4)與本項目的采購代理機構相互任職或工作的;

(5)被責令停業(yè)的;

(6)財產被接管或凍結的;

(7)經評審小組認定會對承擔本項目造成重大影響的正在訴訟的案件;

(8)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省市規(guī)范性文件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1.3.5申請人還應符合資格預審文件的其他規(guī)定和要求。

1.4語言文字

除專用術語外,來往文件均使用中文。必要時專用術語應附有中文注釋。

1.5時間單位

除資格預審文件中另有規(guī)定外,資格預審文件所使用的時間單位“天”、“日”均指日歷天,時、分均為北京時間。

1.6費用承擔

申請人準備和參加資格預審發(fā)生的費用自理。

2.資格預審文件

2.1資格預審文件的組成

2.1.1本次資格預審文件包括資格預審公告、申請人須知、資格審查辦法、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格式,以及根據本章第2.3款對資格預審文件的澄清和第2.4款對資格預審文件的修改。

2.1.2當資格預審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內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時,以最后發(fā)出的文件為準。

2.2資格預審文件的詢問

2.2.1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依法提出的詢問作出答復,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yè)秘密。

2.2.2申請人提出的詢問超出采購人對采購代理機構委托授權范圍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告知社會資本向采購人提出。

2.2.3詢問及答復既可以采取書面形式,也可以采取電話、面談等口頭方式。

2.3資格預審文件的澄清

2.3.1申請人應仔細閱讀和檢查資格預審文件的全部內容。如有疑問,應在申請人須知前附表規(guī)定的時間前以紙質文件一式三份并加蓋申請人單位公章,采用信函、傳真或者直接送達方式通知采購代理機構(同時提供word格式電子版一份發(fā)至申請人須知前附表規(guī)定的電子信箱),要求采購人對資格預審文件進行澄清。

2.3.2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澄清內容在原公告發(fā)布媒體上予以發(fā)布,但不指明澄清問題的來源。

2.3.3從澄清公告發(fā)布時間開始,申請人應在申請人須知前附表規(guī)定的時間內從青島市政府采購網上下載或者從網上直接打印公告,加蓋申請人單位公章以及確認日期,采用信函、傳真或者直接送達方式通知采購代理機構。否則,即視為同意和接受該公告內容。

2.4資格預審文件的修改

2.4.1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原公告發(fā)布媒體上發(fā)布更正公告,通知申請人修改資格預審文件。

2.4.2從更正公告發(fā)布時間開始,申請人應在申請人須知前附表規(guī)定的時間內從青島市政府采購網上下載或者從網上直接打印公告,加蓋申請人單位公章以及確認日期,采用信函、傳真或者直接送達方式通知采購代理機構。否則,即視為同意和接受該公告內容。

2.5延長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截止時間

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編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發(fā)布澄清或者更正公告的時間,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不足上述時間的,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截止時間,具體時間應當在原公告發(fā)布媒體上發(fā)布通知予以明確。

3.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編制

3.1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組成

3.1.1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

(1)資格預審申請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的授權委托書;

(3)聯(lián)合體協(xié)議書;

(4)申請人基本情況表;

(5)申請人須知前附表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3.1.2申請人須知前附表規(guī)定不接受聯(lián)合體資格預審申請的或申請人沒有組成聯(lián)合體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聯(lián)合體協(xié)議書。

3.2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編制要求

3.2.1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應按第四章“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格式”進行編寫,并按各資格審查表格的具體要求提供相關證件及證明材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頁,并作為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組成部分。申請人須知前附表規(guī)定接受聯(lián)合體資格預審申請的,本章第3.2.3項規(guī)定的表格和資料應包括聯(lián)合體各方相關情況。

3.2.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必須加蓋申請人單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若有)必須加蓋申請人單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簽署(簽字或印章,不得使用簽名章或其他電子制版簽名代替,下同)。以聯(lián)合體形式申請資格預審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應當由聯(lián)合體牽頭單位按上述規(guī)定出具。

3.2.3“申請人基本情況表”應附申請人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及其年檢合格的證明材料復印件、經注冊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蓋章確認的企業(yè)最新章程的復印件等。

3.2.4申請人應編制完整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應用不褪色的材料書寫或打印。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應盡量避免涂改、行間插字或刪除。如果出現(xiàn)上述情況,改動之處應加蓋單位公章或由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確認。簽字和蓋章的具體要求見申請人須知前

附表。

3.2.5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數(shù)、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電子版(光盤或U盤)份數(shù)見申請人須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應清楚地標記“正本”或“副本”字樣。當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時,以正本為準。

3.2.6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正本與副本應分別裝訂成冊(A4紙幅),并編制目錄,目錄和正文逐頁標注連續(xù)頁碼(頁碼從目錄編起,標注于頁面底部居中位置)。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可分冊裝訂,采用膠裝方式裝訂,裝訂應牢固、不易拆散和換頁,不得采用活頁夾裝訂,否則,采購人對由于資格預審申請文件裝訂松散而造成的丟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擔任何責任。

4.資格預審申請

4.1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密封和標識

4.1.1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密封:見申請人須知前附表。

4.1.2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標識:見申請人須知前附表。

4.2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提交

4.2.1申請截止時間:見申請人須知前附表。

4.2.2申請人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地點:見申請人須知前附表。

4.2.3除申請人須知前附表另有規(guī)定的外,申請人所提交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不予退還。

4.2.4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拒絕接收申請人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

(1)逾期送達的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

(2)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未按本章第4.1.1項要求密封的;

(3)法定代表人參加資格預審的,未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原件和本人身份證原件,或者是委托代理人參加資格預審的,未出示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原件和本人身份證原件的。

5.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審查

5.1評審小組

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由采購人組建的評審小組負責審查。評審小組的構成和確定方式:見申請人須知前附表。

5.2資格審查

評審小組根據申請人須知前附表規(guī)定的方法和第三章“資格審查辦法”中規(guī)定的審查標準,對所有已受理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進行審查。沒有規(guī)定的方法和標準不得作為審查依據。

6.通知和確認

6.1通知

資格預審工作結束后,采購人應當將資格預審結果告知所有參與資格預審的社會資本,并向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發(fā)出資格預審通過通知書(格式見附件)。

6.2解釋

應申請人書面要求,采購人應對資格預審結果做出解釋,但不保證申請人對解釋內容滿意。

6.3確認

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收到資格預審通過通知書后,應在申請人須知前附表規(guī)定的時間內以書面形式明確表示是否參加競爭。在申請人須知前附表規(guī)定時間內未表示是否參加競爭或明確表示不參加競爭的,不得再參加競爭。

7.申請人的資格改變

7.1確定中標(成交)社會資本前,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組織機構、財務能力、信譽情況等資格條件發(fā)生變化的,應當通知采購人;該變化使其不再實質上滿足第三章“資格審查辦法”規(guī)定標準的,其競爭不被接受。

7.2確定中標(成交)社會資本后,中標(成交)社會資本組織機構、財務能力、信譽情況等資格條件發(fā)生變化的,應當通知采購人。

8.紀律與監(jiān)督

8.1嚴禁賄賂

嚴禁申請人向采購人、評審小組成員和與審查活動有關的

http://http://www.szmdbiao.com/news/558A5BFC602D5D14.html

其他工作人員行賄。在資格預審期間,不得邀請采購人、評審小組成員以及與審查活動有關的其他工作人員到申請人單位參觀考察,或出席申請人主辦、贊助的任何活動。

8.2不得干擾資格審查工作

申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影響資格預審的審查工作,否則將導致其不能通過資格預審。

8.3保密

采購人、評審小組成員,以及與審查活動有關的其他工作人員應對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審查、比較進行保密,不得在資格預審結果公布前透露資格預審結果,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情況。

8.4質疑

8.4.1參與或者潛在參與本次資格預審活動的申請人(社會資本)認為資格預審文件、資格預審過程和資格預審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被質疑人提出異議。

8.4.2申請人(社會資本)提出質疑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是參與或者潛在參與所質疑的資格預審活動的申請人(社會資本);

(2)與質疑事項存在利害關系;

(3)在質疑法定期限內提出質疑;

(4)質疑書應當符合《山東省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處理辦法》的規(guī)定;

(5)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8.4.3未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社會資本,其未參加后續(xù)采購活動,不得對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后的資格預審過程、資格預審結果提出質疑。

8.4.4質疑人提出質疑時,應當提交質疑書,并按照被質疑人與質疑事項有關的申請人(社會資本)數(shù)量提供質疑書副本。質疑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質疑人和被質疑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電話、郵編等;

(2)采購項目名稱、項目編號;

(3)具體質疑事項與請求;

(4)事實與理由,并提供事實依據及相關證明材料,證明材料中有外文資料的,應當將與質疑相關的外文資料完整、客觀、真實地翻譯為中文,翻譯人員簽名并注明工作單位、聯(lián)系方式等信息;

(5)提出質疑的日期。

8.4.5質疑書應當加蓋公章與簽字。質疑人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并附有效身份證明;質疑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同時一并提交營業(yè)執(zhí)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有效身份證明。無法提供證件原件的,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復印件,并簽字或者蓋章。

8.4.6質疑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質疑事項,委托代理人辦理質疑事項時,除提交質疑書外,還應當提交質疑人的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代理的具體權限和事項。

8.4.7被質疑人應當在受理質疑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人和其他有關申請人(社會資本),答復內容僅限于申請人(社會資本)所質疑的內容,不得涉及以下內容:

(1)國家秘密和商業(yè)秘密;

(2)資格預審前質疑的,已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申請人名稱、數(shù)量;

(3)資格預審結果確定前質疑的,關于評審專家信息及評審情況;

(4)其他申請人的申請文件;

(5)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內容。

8.5投訴

8.5.1質疑人如對被質疑人的質疑回復不滿意或在規(guī)定時間內未做出回復的,可在答復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向本項目管轄內的政府采購監(jiān)督部門提起投訴。社會資本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8.5.2投訴人提起投訴應符合以下條件:

(1)投訴人是參與本次資格預審的社會資本;

(2)被投訴人是參加本次政府采購活動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

(3)投訴事項已依法進行質疑;

(4)投訴書內容符合《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第財政部20號令)的規(guī)定;

(5)在投訴有效期限內提起投訴;

(6)屬于同級財政部門管轄;

(7)同一投訴事項未經財政部門投訴處理;

(8)國務院財政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8.5.3投訴人投訴時,應當當面提交投訴書,并按照被投訴人和與投訴有關的申請人(社會資本)數(shù)量提供投訴書副本。投訴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電話等;

(2)具體的投訴事項及事實依據;

(3)質疑和質疑答復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

(4)投訴人簽章及投訴時間。

8.5.4投訴人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并附有效身份證明。投訴人為法人的,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投訴人為其他組織的,應當由其主要負責人簽字蓋章并加蓋單位公章。

8.5.5投訴人可以授權代理人辦理投訴事務。委托代理人辦理投訴事務時,除提交投訴書外,還應當向監(jiān)督部門提交投訴人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代理的具體權限和事項。

8.5.6投訴人不符合上述規(guī)定提起的投訴,政府采購監(jiān)督部門不予受理。

9.需要補充的其他內容

需要補充的其他內容:見申請人須知前附表。

附件

資格預審通過通知書 :

你單位參加我單位組織的 項目資格預審,經評審小組評審你單位資格預審合格,現(xiàn)邀請你單位參與 項目競爭,請你單位在收到通知后 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加蓋公章)回函確認,并按通知購買采購文件。逾期不回復的,按自動放棄競爭資格處理。

采購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回 執(zhí)

回復意見:同意參加競爭。

(加蓋社會資本公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資格審查辦法(合格制)

資格審查辦法前附表

1.審查方法

本次資格預審采用合格制。凡符合本章第2條規(guī)定審查標準的申請人均通過資格預審。

2.審查標準

2.1初步審查標準

初步審查標準:見資格審查辦法前附表。

2.2詳細審查標準

詳細審查標準:見資格審查辦法前附表。

3.審查程序

3.1初步審查

3.1.1評審小組依據本章第2.1款規(guī)定的標準,對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進行初步審查。有一項因素不符合審查標準的,不能通過資格預審。

3.1.2評審小組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交第二章“申請人須知”第3.2款規(guī)定的有關證明和證件的原件,以便核驗。

3.2詳細審查

3.2.1評審小組依據本章第2.2款規(guī)定的標準,對通過初步審查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進行詳細審查。有一項因素不符合審查標準的,不能通過資格預審。

3.2.2通過詳細審查的申請人,除應滿足本章第2.1款、第2.2款規(guī)定的審查標準外,還不得存在下列任何一種情形:

(1)不按評審小組要求澄清或說明的;

(2)有第二章“申請人須知”第1.3.4項規(guī)定情形的;

(3)在資格預審過程中弄虛作假、行賄或有其他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

3.3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澄清

在審查過程中,評審小組可以書面形式,要求申請人對所提交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中不明確的內容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說明。申請人的澄清或說明采用書面形式,并不得改變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實質性內容。申請人的澄清和說明內容屬于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組成部分。采購人和評審小組不接受申請人主動提出的澄清或說明。

4.審查結果

4.1提交審查報告

評審小組按照本章第3條規(guī)定的程序對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完成審查后,確定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名單,并向采購人提交書面審查報告。

4.2重新進行資格預審或調整采購方式

項目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或者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且有3家以上申請人通過資格預審的,采購人可以繼續(xù)開展采購文件準備工作;項目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不足3家的,采購人應當在調1111 采購人可根據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編寫。

整資格預審公告內容后重新組織資格預審;項目經重新資格預審后合格申請人仍不夠3家的,可依法變更采購方式。

采用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且有2家以上申請人通過資格預審的,采購人可以繼續(xù)開展磋商文件準備工作;項目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不足2家的,采購人應當在調整資格預審公告內容后重新組織資格預審。

第三章 資格審查辦法(有限數(shù)量制)

資格審查辦法前附表

備注:“評分標準”中要求提供的評分所需的證明材料,應當密封于“證件及證明材料原件密封件”中。證明材料的復印件應當裝訂于資格預審申請文件中(頁數(shù)過多時,可以提供證明材料的主要條款頁復印件),否則不予計分。

1.審查方法

本次資格預審采用有限數(shù)量制。經初步審查和詳細審查,合格申請人不超過資格審查辦法前附表規(guī)定的數(shù)量時,申請人應全部參與競爭;合格申請人超過資格審查辦法前附表規(guī)定的數(shù)量時,可由評審小組對合格申請人按照本辦法第2.3款評分標準進行量化打分,采購人將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順序選取資格審查辦法前附表規(guī)定數(shù)量的申請人參與競爭。

2.審查標準

2.1初步審查標準

初步審查標準:見資格審查辦法前附表。

2.2詳細審查標準

詳細審查標準:見資格審查辦法前附表。

2.3評分標準

評分標準:見資格審查辦法前附表。

3.審查程序

3.1初步審查

3.1.1評審小組依據本章第2.1款規(guī)定的標準,對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進行初步審查。有一項因素不符合審查標準的,不能通過資格預審。

3.1.2評審小組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交第二章“申請人須知”第3.2款規(guī)定的有關證明和證件的原件,以便核驗。

3.2詳細審查

3.2.1評審小組依據本章第2.2款規(guī)定的標準,對通過初步審查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進行詳細審查。有一項因素不符合審查標準的,不能通過資格預審。

3.2.2通過詳細審查的申請人,除應滿足本章第2.1款、第2.2款規(guī)定的審查標準外,還不得存在下列任何一種情形:

(1)不按評審小組要求澄清或說明的;

(2)有第二章“申請人須知”第1.3.4項規(guī)定情形的;

(3)在資格預審過程中弄虛作假、行賄或有其他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

3.3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澄清

在審查過程中,評審小組可以書面形式,要求申請人對所提交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中不明確的內容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說明。申請人的澄清或說明采用書面形式,并不得改變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實質性內容。申請人的澄清和說明內容屬于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組成部分。采購人和評審小組不接受申請人主動提出的澄清或說明。

4.審查結果

4.1提交審查報告 1212 采購人可根據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編寫。

評審小組按照本章第3條規(guī)定的程序對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完成審查后,確定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名單,并向采購人提交書面審查報告。

4.2重新進行資格預審或調整采購方式

項目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或者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且有3家以上申請人通過資格預審的,采購人可以繼續(xù)開展采購文件準備工作;項目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不足3家的,采購人應當在調整資格預審公告內容后重新組織資格預審;項目經重新資格預審后合格申請人仍不夠3家的,可依法變更采購方式。

采用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且有2家以上申請人通過資格預審的,采購人可以繼續(xù)開展磋商文件準備工作;項目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不足2家的,采購人應當在調整資格預審公告內容后重新組織資格預審。

第四章 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格式13

13

采購人可結合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對本章內容進行補充、細化。

正本(副本)

項目

資格預審申請文件

項目編號: 申請包號:第 包

申請人: (蓋單位章) 日 期: 年 月 日

目 錄

1.資格預審申請函??????????????????????????????????X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X 2.授權委托書????????????????????????????????????X 3.聯(lián)合體協(xié)議書???????????????????????????????????X 4.申請人基本情況表?????????????????????????????????X 5.其他材料?????????????????????????????????????X

1.資格預審申請函

(采購人名稱):

1、按照資格預審文件的要求,我方(申請人)提交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及有關資料,用于你方(采購人)審查我方參加 項目采購的競爭資格。

2、我方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包含第二章“申請人須知”第3.1款規(guī)定的全部內容。

3、我方接受貴方及貴方授權代表可對我方提供的與本申請文件有關的證件、證明文件和資料進行查詢或調查以證實其正確性,并可向我方銀行查證我方財務狀況。申請函作為授權信,已提供給任何一個可提供證明材料的有關機構或其授權代表,以使其提供你方認為需要的資料,從而便于貴方證實申請文件中的聲明和資料以及我方的財力、經驗和能力。

4、你方授權代表可通過 (聯(lián)系人及聯(lián)系方式)得到進一步的資料。

5、下述簽章人聲明:我方所提交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及有關資料內容完整、真實和準確,且不存在第二章“申請人須知”第1.3.4項規(guī)定的情形。

6、 (其他補充說明)。

申 請 人: (蓋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簽字或印章) 日 期: 年 月 日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申 請 人: 單位性質: 成立時間: 年 月 日 經營期限:

姓 名: 性別: 年齡: 職務: 系 (申請人名稱)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證明。

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

申請人: (蓋單位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2.授權委托書

本人 (姓名)系 (申請人名稱)的法定代表人,現(xiàn)委托 (姓名)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據授權,以我方名義簽署、澄清、提交、撤回、修改 項目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擔。

委托期限:自本項目資格預審公告發(fā)布之日起至資格預審活動結束之日止。 代理人無轉委托權。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人身份證

申 請 人: (蓋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簽字或印章) 身份證號碼:

委托代理人: (簽字或印章) 身份證號碼:

年 月 日

3.聯(lián)合體協(xié)議書

(所有成員單位名稱)自愿組成 (聯(lián)合體名稱)聯(lián)合體,共同參加 項目資格預審和競爭,F(xiàn)就聯(lián)合體競爭事宜訂立如下協(xié)議。

1、 (某成員單位名稱)為 (聯(lián)合體名稱)牽頭單位。

2、聯(lián)合體牽頭單位合法代表聯(lián)合體各成員負責本項目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響應文件編制和合同談判活動,代表聯(lián)合體提交和接收相關的資料、信息及指示,處理與之有關的一切事務,并負責合同實施階段的主辦、組織和協(xié)調等工作。

3、聯(lián)合體將嚴格按照資格預審文件和采購文件的各項要求,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和響應文件,履行合同,并對外承擔連帶責任。

4、聯(lián)合體各成員單位內部的職責分工如下: 。 5、本協(xié)議書自簽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畢后自動失效。 6、本協(xié)議書一式 份,聯(lián)合體成員和采購人各執(zhí)一份。

注:本協(xié)議書由委托代理人簽字的,應附法定代表人簽字的授權委托書。

牽頭單位名稱: (蓋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成員單位一名稱: (蓋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成員單位二名稱: (蓋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

年 月 日

4.申請人基本情況表

表4.1 申請人基本情況表

備注:

1、隨本表附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全本)、基本賬戶開戶許可證、銀行資信等級證書(如有)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2、隨本表附申請人企業(yè)情況的文字簡介;

3、以上表格內容以申請人最近一個年度的數(shù)據為準;

4、以聯(lián)合體形式申請資格預審的,聯(lián)合體各成員應分別填寫和提供后附資料。

表4.2 組織結構框圖

備注:

1、隨本表附由企業(yè)注冊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蓋章確認的企業(yè)最新章程。 2、以聯(lián)合體形式申請資格預審的,聯(lián)合體各成員應分別填寫和提供后附資料。

表4.3 財務狀況表

備注:

1、隨本表附申請人 年度注冊資本、凈資產、長期投資以及擔保事項證明文件;

2、隨本表附申請人 年、 年和 年的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機構審計的財務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現(xiàn)金流量表、利潤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的復印件(加蓋申請人單位公章);

3、本表所列數(shù)據必須與本表各附件中的數(shù)據相一致;

4、以聯(lián)合體形式申請資格預審的,聯(lián)合體各成員應分別填寫和提供后附資料。

備注:

1、隨本表附投融資能力證明材料的復印件(加蓋申請人單位公章),投融資能力證明材料包括: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方面出具的資信證明材料、支持函件、授信協(xié)議、存款證明等;

2、申請人應提供足夠詳細的上述資料,以使采購人能夠判斷如果資格預審申請人中選的話,是否具備履行義務的財務實力;

3、以聯(lián)合體形式申請資格預審的,聯(lián)合體各成員應分別填寫和提供后附資料。

備注:以聯(lián)合體形式申請資格預審的,聯(lián)合體各成員應分別填寫。

表4.6 類似項目投融資情況表

備注:

1、申請人應詳細說明曾獨立承擔或主持(作為聯(lián)合體牽頭人)或參與過的類似項目投融資的實際情況,1個項目1張表格,并附有關證明文件等;

2、上述項目可以是申請人單獨投資完成的項目,也可以是以股東身份參股的投資項目;

3、本表所述項目是指投資額在 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項目;

4、以聯(lián)合體形式申請資格預審的,聯(lián)合體各成員應分別填寫。

表4.7 類似項目管理經驗

備注:

1、本表所述項目是指投資額在 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項目;

2、以聯(lián)合體形式申請資格預審的,聯(lián)合體各成員應分別填寫。

表4.8 商業(yè)信譽情況

備注:以聯(lián)合體形式申請資格預審的,聯(lián)合體各成員應分別填寫。

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書面聲明

我方在參加 項目的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我方被公開披露或查處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有: ,但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重大違法記錄指申請人因違法經營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責令停產停業(yè)、吊銷許可證或者執(zhí)照、較大數(shù)額罰款等行政處罰)。

申 請 人: (蓋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簽字或蓋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備注:申請人沒有被公開披露或查處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注明“無”即可;以聯(lián)合體形式申請資格預審的,聯(lián)合體各成員應分別填寫。

政府采購誠信承諾書 青島市政務服務和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 (采購人)、 (采購代理機構):

我公司 (申請人名稱)已詳細閱讀了 項目(項目編號: )的資格預審文件,自愿參加該項目的采購活動,現(xiàn)就有關事項做出鄭重承諾如下:

一、誠信競爭,材料真實。我公司保證所提供的全部材料、內容均真實、合法、有效,保證不出借或者借用其他企業(yè)資質,不以他人名義參與資格預審和競爭,不弄虛作假;

二、遵紀守法,公平競爭。不與其他申請人相互串通、哄抬價格,不排擠其他申請人,不損害采購人的合法權益;不向評審小組、采購人提供利益以牟取中標(成交)。

三、若中標(成交)后,將按照規(guī)定及時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不與采購人訂立有悖于采購結果的合同或協(xié)議;嚴格履行政府采購合同,不降低合同約定的產品質量和服務,不擅自變更、中止、終止合同,或者拒絕履行合同義務;

若有違反以上承諾內容的行為,我公司自愿接受取消競爭資格、記入信用檔案、沒收參與競爭的保證金、媒體通報、1-3年內禁止參與政府采購等處罰;如已中標(成交)的,自動放棄中標(成交)資格,并承擔全部法律責任;給采購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申 請 人: (蓋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簽字或印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備注:以聯(lián)合體形式申請資格預審的,聯(lián)合體各成員應分別填寫。

5.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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